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