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携带无必要约束措施的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四)不得损坏、污损车辆或者车辆设施设备;

(五)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六)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召车;

(七)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无陪同人员或者监护人员随行不得单独乘车;

(八)使用预约方式召车的,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乘车;因故取消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预约服务平台。

乘客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拒绝改正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