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第四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和事项,应当采用专题报告等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涉嫌重大违法违纪的;(二)严重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三)关系重大经济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四)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