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信息,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