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