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二)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