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二)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