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划分有关政府部门城市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对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前款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职责。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