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交通等所实施的管理。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