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鼓励市民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自觉遵守市民公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培育科学、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