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破坏城市照明设施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