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可以按照每只禽二十元、每头畜五十元并处罚款。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