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垃圾、污水、粪便;拒不停止或者清理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