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供水、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权属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有关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容貌整洁、运行安全。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