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