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临时绿化。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