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九条有效设立国有林场,由拟设林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设立国有林场申请,须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查。申请设立国有林场时,应当附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和国有林地权属证明。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