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所罚款项缴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