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盗伐、滥伐国有林场林木的,以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