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国有林场对林场内列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以保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27日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