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国有林场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时,必须按原报批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国有林场的区界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完整和稳定,不得擅自分割和变更。调整行政区划时,应当避免将同一国有林场划归两个以上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生产与经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