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