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规定第二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粘土砖瓦生产用地是指进行粘土砖瓦生产所使用的土地,包括生产、办公和生活用地。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