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设备设施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并在五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