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修经营第十四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备案后的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