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对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从事客货运输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二)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经营公司及其他运输企业,代征承包、租赁和挂靠该公司及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输经营者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三)公安机关代征拥有并使用车辆的个人应当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四)房产管理部门代征房产交易环节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五)建设管理部门代征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建设单位代征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室内装饰、装修业务的外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流转环节的地方税收。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