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限期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限期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