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提请人民银行处理。人民银行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拒绝履行协助地方税务机关执行暂停支付、扣缴税款或者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储蓄)帐户等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
(二)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转移、隐匿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