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城区内厕所的粪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及时清运,做到厕所、化粪池无冒溢。清运粪便时,必须密闭,避开主要干道,并于每日早七时前结束。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