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水电站运营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在非汛期排放库底水体,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七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