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水电站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除大坝(水闸)管理范围内的水面漂浮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