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水环境风险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核实,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