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核实,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