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投粪养殖、施肥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他江河、湖泊、水库、塘堰中从事投粪养殖、施肥养殖和网箱养殖活动。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