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从事水产养殖应当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使用饲料、药物等投入品,不得造成水环境污染。淡水池塘养殖向水环境排放废水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要求。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