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使用饲料、药物等投入品,不得造成水环境污染。

淡水池塘养殖向水环境排放废水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要求。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