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村设置农药、农药包装物回收点,按规定进行统一回收处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水库、塘堰、渠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具。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