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水环境质量统一监测网络,定期对涪江、安昌河、芙蓉溪、平通河、通口河、梓江、凯江、魏城河、木龙河等重点河流和鲁班水库、燕儿河水库、沉抗水库等重点水库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水环境质量统一监测网络,对重点河流和水库进行监测。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