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