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各县(市)、乡(镇)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征求县(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