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水行政、建设、农业、国土资源、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编制本部门的年度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