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水环境保护意识。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水环境保护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依法有序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