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八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设立企业或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应当将审批、登记设立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