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发生的与投资相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