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地的义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