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土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