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当事人对土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