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违法案件查处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