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