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