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保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一定的脱产学习时间,以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农民技术员进行技术培训。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可按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农业职业中学,应当与当地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密切配合,搞好农业技术普及教育。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