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农业技术专业人员为主。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或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占该机构人员编制的75%以上,其中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所占比例应当逐步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中、初级技术职称人员所占比例,应当逐步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并应当有一定数额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团体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也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 第十四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可以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有偿服务,进行技术转让或技术承包,可以建立科研、教学、生产联合体,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广农业科研成果。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营农、林、牧、渔场应当加强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和联系,做好本单位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可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