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本办法所称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归侨的身份,不因本人回国定居年龄的大小以及何时回国定居而改变。侨眷的身份,不因华侨或者归侨的死亡而丧失。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和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则自行丧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